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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暂行溯源管理 8月1日施行

 2018-07-04 22:28  来源:昭通新闻网

7月4日电(王紫)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正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动力电池管理规定》”)。公告显示,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动力电池管理规定》指出,“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并强调,“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针对已生产和已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动力电池管理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的维修、更换以及回收都给出了细则。第十条提出,“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第十一条强调,“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对于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处理,《动力电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提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并在第十五条强调,“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来源:人民网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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