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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10:32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得到监督,但也应该得到保障,镇政府以“自说自话”的方式“叫板”法院,应该予以禁止。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东莞日报》上刊登公告,称将对寮步镇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对此,12月14日、15日,寮步镇政府接连在同一报纸发布声明,“叫板”法院,引发关注。据悉,鉴于该声明中有失当言辞,寮步镇政府16日已主动向法院道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表示,法院的公正司法活动,不容任何机关和个人非法干涉,法院将严格依法做好相关执行活动。
就目前而言,案件背后的真相到底为哪般,公众依然无法知晓。对于寮步镇政府“叫板”法院的做法,由于缺乏客观真实的定论,网上的争议之声不绝于耳。但需要明确的是,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得到监督,但也应该得到保障,镇政府以“自说自话”的方式“叫板”法院,应该予以禁止。
众所周知,司法权具有直接满足一定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肯定地说,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统一性就成了法律权威确立的重要前提,司法权应该得到社会普遍的敬畏和尊重。从这个方面而言,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政府单位,都不应该与司法权力抵触和冲突。当然,司法权并不是不受监督,但这种监督方式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比如提出执行异议、上诉、申诉等等。
然而,报道中的寮步镇政府却通过当地的党报连续发声,公然“叫板”法院的拍卖行为,着实令人不可思议。作为法院,对标的物予以公告拍卖,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当先期公告,在拍卖公告发出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对法院的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同时,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专门对案外人不服法院执行拍卖的,明确规定了依法维权的渠道和途径。
在寮步镇政府的公告中,其指责法院“罔顾该镇异议”,并指出“投资方景泰公司已提出异议”。就此公告中的内容而言,似乎镇政府已经提出了“异议”,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提出了“异议”。既然如此,镇政府就应该坚持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身诉求,而不是“另辟蹊径”,在报纸上予以公开对抗。假如,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存在不合法或违规情形,也应该通过正当合法的监督处理方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媒体大肆指责法院。
一起个案面前,让我们目睹了寮步镇政府对法律的轻视心态,更表明了镇政府在司法权面前的傲慢姿态。在法治社会中,不仅公民个人应该遵守法律,政府更应该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法律行使权力。唯有如此,才能将权力置于法律框架中,杜绝权力过于膨胀和自大,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闹剧。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