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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2 09:58◆通讯员 樊小柱
12月4日,永善县法院黄华法庭为践行群众路线及便民诉讼举措,将庭审现场搬至当事人刘某家中。
重庆市大足县的邢某与黄华镇凤凰村的刘某2008年在外打工相识自由恋爱,随后同居生活。2009年8月2日,生育一子,2010年2月9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原本夫妻恩爱、幸福美满,可厄运总是那么突然。2010年5月28日,刘某因交通事故致颈椎神经受损,生活不能自理。刘某受伤后,邢某在家照顾刘某近三年后,考虑到家中实际困难,便将刘某及儿子交由刘某的父母照顾而外出打工。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两年多。邢某见丈夫恢复无望,双方感情不再浓郁,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刘某抚养,其给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得知被告刘某瘫痪在床,无法行动后,便决定该案定在刘某家中进行审理。庭审当天,法官及书记员带上国徽、庭审材料等,驱车近四十分钟,步行半小时来到刘某家。国徽一挂,一张饭桌、两条板凳、四张白纸写上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巡回审理就开始了。通过庭审,刘某认为,他受伤后,邢某无微不至的照顾了他近三年,且一直在竭尽全力的照顾家庭。五年多了,他恢复的可能性很小。邢某还比较年轻,对邢某要求离婚比较理解,不愿意自己残废的身体耽误邢某一辈子,他同意离婚,但儿子是他的寄托与希望,希望抚养儿子,由邢某给付抚养费;同时由于他生活不能自理,要求邢某给予帮扶,给付他一定的扶养费。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被告刘某抚养,刘某父母代为照顾,原告邢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其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邢某每月自愿给付被告刘某扶养费300元至刘某康复时止。
庭审结束后,刘某一家人对法官说:“感谢你们!为了方便我们,你们走那么远的路来到我家开庭,之前我们只是在电视上见下乡开庭,想不到你们真的为了方便我们而来到我家这偏远的乡旮旯,辛苦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