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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一公司“内盗”案终审宣判 3人获刑6年

 2015-12-10 10:28  来源:

本报讯 通讯员 乐华方 唐代琼 12月7日,继第二个“宪法日”后,彝良县法院将法治宣传阵地转移到企业,前往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公开对天力煤化原员工张方、赖长勇等6人盗窃、职务侵占案进行公开宣判,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天力公司员工、被告人家属及周边群众100余人旁听终审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方、赖长勇等6被告原系或曾为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保安及员工,在2014年6月至8月期间,张方、赖长勇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任波、林某、骆某等窃取公司铜铝连接排,并先后将窃取的价值207400元的铜铝连排,先后运输到被告人张某的废旧物资收购站。被告人张某在明知铜铝连排是被告人张方等人窃取所得的情况下贪图便利,为获取暴利,以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20余万元的赃物。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方、任波、赖长勇等人在亲属的帮助下,共同赔偿了天力公司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方、赖长勇等系受聘于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与他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窃取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被告人张方、赖长勇等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除被告人张盛标以外的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坦白认罪,并在各自亲属的配合下,积极筹资弥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认悔罪态度及具体犯罪情节,依照法律,一审以被告人张方、任波、赖长勇犯职务侵占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郑某、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骆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作案工具云C68xx9号微型车一辆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任波、赖长勇以犯罪事实定性错误,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被告人张某以其没有收购赃物,请求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通过其亲属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并主动交纳罚金20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的悔罪态度及其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维持对其余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没收作案工具车辆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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