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5-11-14 06:18本报讯 通讯员 饶静 近日,大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其教训令人深省。
2014年9月23日14时许,洪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大关县城一路段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洪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8.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洪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