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网
2024-04-07 09:22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织开展专家审核论证,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形成“药学门诊诊查费”等21项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医保局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需签字或盖公章。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nsybjjgzcc@163.com。
二、将书面意见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439号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并注明“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1日。
联系人:魏老师
联系电话:
0871-63886051、63886050(传真)
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精神,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织开展审核论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药学门诊诊查费”等2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授权具备条件开展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新增试行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规范定价程序,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同时,将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文件报送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有效监管,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指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临床的合理使用。畅通联系服务渠道,及时疏导和解决医患纠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新增项目使用不受项目编码归类限制,临床各专业在符合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可跨系统使用相关新增项目。
五、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上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修订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药学门诊诊查费”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