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2023-12-15 15:1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政办发〔2023〕67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行政
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
《昭通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规定(试行)》经昭通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机制,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行政协调等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主体(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行政机关;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和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
第六条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能,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向市、县两级复议机构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报经行政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制发受理通知书加盖复议办印章(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及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及配套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审理案件,应根据案情需要或当事人申请,采取实地调查、举办听证会、咨询专家委员等方式方法进行审理;
(五)行政复议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报经机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行政复议机构按要求制发复议决定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各方当事人。
(七)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报经行政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
(八)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报经行政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复议办印章(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按规定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上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核后书面通知涉案政府职能部门(单位)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二)涉案职能部门(单位)应于收到办理通知五日内,将经本部门(单位)法律顾问、法制部门及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的书面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呈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单位)对应分管领导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
(三)涉案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联系、跟踪案件办理有关事宜,并将办理情况按阶段进展书面报送同级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章 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
第九条 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诉讼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由原行政机关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过行政复议后诉讼的案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人民法院起诉材料后,牵头草拟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等诉讼材料,报经机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出具人民政府公章使用情况说明,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书部门加盖人民政府印章,由复议机构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二)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制作应诉案件送审卡(附法院传票、起诉状、案件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机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请求确定代表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范围按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代表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确定后,对应秘书科负责准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身份信息等资料,出庭应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及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出庭应诉;
(四)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授权同级行政复议机构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办理行政诉讼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要求,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昭政发〔2019〕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有关工作的监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上级复议机关、同级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及时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不配合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要求参加听证会、未出庭应诉、在听证或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等行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 上级各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昭通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图
一、市、县两级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流程
二、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
三、经复议后应诉案件办理流程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