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10-19 17:07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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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1791元/月。
(二)二类地区1656元/月。
(三)三类地区1521元/月。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见下表。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足额发放。对调整标准执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标准为2023年10月—11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定发放的,在原核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补发调标增加额,确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调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到位。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标业务操作。按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