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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5 20:49本网讯 (通讯员 王振宇) 2013年12月,无业青年凌某窜至永善县务基镇百胜村长青三社,翻墙进入廖某家将廖某的身份证及邮政储蓄卡盗走。之后凌某持盗来的储蓄卡和身份证来到玉泉路营业所,声称自己忘了密码,需要密码重置。柜台工作人员看了眼身份证,说了句“怎么不太像你?”凌某称:“身份证上的时间久了,现在有点发福。”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多说帮凌某重置了银行卡密码。凌某重置银行卡密码后通过不同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和刷卡消费的方式将卡内50191元钱全部盗取。
2014年6月27日,在法律的威慑下凌某主动到永善县公安局务基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了部分赃款,获得了失主廖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盗窃金额达50191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积极退赔了所得赃款,减少了被害人凌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