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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赔偿标准!4月起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2020-04-02 10:38  来源:昭通新闻网

自4月1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是什么意思?它意味着什么?


新规:车祸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全省法院施行。

该《通知》明确:

·从施行之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对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举个例子:

在以往的理赔案例中,某位男性陈先生45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户口显示为农村性质。

根据201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农村户籍死亡补偿金10768元/年由于不满60岁,按照20年来赔偿,可获得215360元

但由于陈先生自2018年9月至事故当天,在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职务。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进行核定死亡补偿金33488元/年,可获得669760元。

农村与城镇标准相差金额为22720元/年,本次差额454400元。

根据2020年4月1日后的交通事故案件城乡一体化理赔:

按城镇标准计算,城乡居民均可以获赔669760元(由于2020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未出,按照2019年标准计算),实现了“同命同价”。

此次云南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工作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将改变以往对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良好氛围。

律师: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过去,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实行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也就是说,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前提,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

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以往城乡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区分城乡,分别适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客观实际,也公平合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随着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突破人身损害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界线,尽早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的统一标准也成为大势所趋。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


2020年4月1日,云南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在云南,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已成为历史。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芬:

“不区分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只基于其劳动者的身份,这样的赔偿计算方式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此次云南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中开展同命同价试点,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建议:车主可适当增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记者从多家财产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均已经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事实上,早在2019年,在总公司的指导下,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已率先在行业内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赔付标准。此前,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也已积极参与到云南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中,这将彻底改变以往对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公平正义。”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建议,对于车主来说,第三者责任险较少的,可考虑增加这一部分的保额。

来源:云南网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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