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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6:16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凌涛)近日,巧家法院执行局秉承“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依法执政”的原则,通过事前谋划,精心布局,执行过程中,领导重视,多方协调,一次成功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96万元且一次性圆满执结8个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案件,极大的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7月,巧家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某、陈某、邹某、李某、巧家农村信用联社、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及冷某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8案。根据巧家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及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应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某等6人8案的执行标的2665774.32元。执行局接到8案后,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冷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冷某银行存款及网络布控被执行人王某未果。经多方查实王某有座落于巧家县白鹤滩镇过境路砖混房屋一楼门面一间、二楼住房一层,除有此房屋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巧家法院依罗某的申请对王某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先后委托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司法评估,云南事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96万元。为解决资金少而参与分配人员多且数额大的矛盾,承办法官组织8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召开了协调会,通报了案件相关情况和后段执行设想,精心制定了分配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除优先受偿的债权,剩余部分债权应视为普通债权,与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执行所得价款96万元,扣除执行所产生的费用54567元,并应当优先受偿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贷款60万元债权后,被执行人王某还剩拍卖房屋执行款305433元,由申请人执行人罗某、陈某、邹某、李某、巧家农村信用社、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普通债权按照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受偿。
最终,八个执行案件,在执行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下得以顺利执结,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