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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男子缅甸打工带回“三非”女友

 2016-08-29 07:40  来源:

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唐远均)8月24日,巧家县公安局在省公安厅出入境局和市局出入境支队的指导和协调下,在临沧市沧源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的配合下,成功将一名“缅甸籍”妇女遣送出境。

事情要从1个月前说起,7月21日,巧家县公安局崇溪派出所在走访中,得知辖区老屋村来了一名缅甸籍“三非”人员李娜(化名)。

经调查得知,今年3月,巧家籍男子邹某某在缅甸帮康打工时,与李娜相识,后两人恋爱。5月15日,李娜跟随邹某某从临沧市沧源县中缅边界偷渡进入中国,经昆明到巧家,并于5月20日到达老屋村小坪村民小组邹某某家,随后在崇溪镇非法居留62天,直至被查获。

为全力做好辖区出入境治安防控工作,巧家公安局出入境大队依法对李娜予以拘留审查,核实情况后,于8月24日,成功将李娜从沧源县永和口岸遣送出境,并移交缅甸勐冒警方。

编后语:

“三非人员”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人。据统计,违法犯罪外国人中“三非”问题较为突出,此类外国人大多无生活来源、无稳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有的甚至专门来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据了解,针对非法入境的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非法被民警查获的外籍“三非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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