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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

 2018-06-02 21:56  来源:昭通新闻网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司法大数据显示,用网络空间毒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显著增长。此外,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盗窃罪位居未成年人犯罪首位。

数据显示,2013至2017年,我国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从2013年的8.3万件增加至2017年的11.8万件,年均增长率达10.46%。主要包括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等刑事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盗窃罪位居未成年人犯罪首位,其次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同日,最高法还通报了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10起典型案例,包含网约车司机猥亵乘车儿童;自称“算命先生”诱骗、强奸未成年人等。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为加强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今后法院会更加充分地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少受、不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 网约车司机猥亵乘车儿童获刑2年

2017年1月7日14时许,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某网约车软件平台接单,将独自一人坐车的被害人江某某(9岁)由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小区。

当车行至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足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江某某进行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林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最高法昨天在该案的典型意义中提到,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案例2 自称算命先生强奸未成年人获刑13年6个月

在最高法昨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诱骗未成年人,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案件。

2016年6月至9月,杨某某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工具,分别以“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及“算命先生”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14岁)、王某某(13岁)、沈某某(15岁)聊天,并以“算命先生”名义谎称被害人如想和“张某甲”等人生活幸福,必须先与“算命先生”发生性关系方可破解。杨某某以上述手段多次诱骗三名被害人在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多名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最高法通过本案警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以免上当受骗。家长和学校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性知识、性侵害防卫教育,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

案例3 借互联网诈骗在校学生获刑8个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利用互联网诈骗未成年人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昨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与此有关。

江某某在互联网上以虚假出售二手手机的方法实施诈骗,于2017年7月11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在校学生)人民币4000元,于同月20日至22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6岁,在校学生)人民币900元。江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4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江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该案的典型意义中,最高法表示,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购物要提高警惕,事先要经父母同意,不得擅自而为。家长要教育子女网上交易的风险,并及时了解子女需求,帮助子女完成网上交易活动。网络电商管理平台应加强对商户资质和日常资信审查,减少、避免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记者 王梦遥


来源:新京报



审核:   责任编辑:聂孝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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