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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跟交警可熟了,因为他第四次酒驾……

 2018-03-12 16:08  来源:昭通新闻网



今天要说的这位驾驶人啊,有好多成语用在他身上都很合适:屡教不改、冥顽不灵、执迷不悟、迷而不返、死不悔改……

2月22日,安徽宣城绩溪县,交警酒驾查处时发现一辆轿车忽然掉头,立即对其进行拦截检查,结果查获“老熟人”章某。经检测,章某血液酒精含量124.3mg/100ml,为醉驾。经调查,他分别在2011年、2013年因酒驾被查,并被吊销驾照;重考驾照后,2016年在外出打工期间第三次因酒驾被查并吊销驾照。目前警方将以危险驾驶罪对章某移送起诉,根据有关法律,他最高将面临六个月拘役 的处罚。

普法: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文章源自: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审核: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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