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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路上行驶需谨慎 事故发生悔已迟

 2018-02-01 17:20  来源:昭通新闻网

昭通新闻网讯 (通讯员  陈坤)现在的生活中摩托车随处可见,几乎家家户户都有辆摩托车作为出门代步的工具,然而在方便了我们出行的同时,也会在不经意间酿成无法挽回的交通事故。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21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公安局后大门上行30米处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永善县公安局协警李某某到现场后电话报警,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积极将受害者送医院抢救治疗,顾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顾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22896元(已给付),被害人的家属对其肇事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不再追究顾某某的刑事责任。                   


公正审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积极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官寄语

在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要做到牢记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出行。只有人人守法、遵法、爱法、敬法才能共同建设文明、和谐、安全的生活家园。


 

审核:   责任编辑:高飞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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